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发布、科技部令第10号修改)和省科技厅《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奖的指导意见》(苏科技规〔2018133号)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调动我省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信息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和进步,奖励在信息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等级

第七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在信息技术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技创新奖”、“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技术推广奖”两类子奖项(分别简称“学会科技创新奖”、“学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在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的优秀创新性成果,包括重要技术创新、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等。

第十条 学会技术推广奖奖励在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包括优秀解决方案、优秀案例、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奖励等级。等级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创新性、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

第十二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数量原则上总数不超过50项,具体视当年申报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已获得部、省级或其他行业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学会将优先推荐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成果、单位和个人申报外部各类相关奖项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奖项评审专家组。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奖项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审核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三)审核和裁决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四)制定奖项的评审办法等;

(五)对完善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项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

(四)对完善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秘书处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方式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1.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2.信息技术领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

第十八条  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奖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初评意见和建议,对奖项作出评审结果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是申报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在评奖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该在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异议范围内,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由奖励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